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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再圍標、串標,搞不好會坐牢!附:安徽某市圍標串標法院判決書

    來源:本網站 發布日期:2018-04-26 瀏覽量:3328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作為工程人,千萬別以為圍標串標最多罰款,嚴重的話還得坐牢!在當今的建筑行業,一定要相信圍標、串標都是有風險的!下面給大家看看安徽某個市的判決書,了解一下整個過程!

     

    案件概況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業隊公路項目(X096)正在招標,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掛靠的3家公司參與投標;

    2、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為提高中標幾率,高源聯系他人掛靠的8家公司一同參與圍標

    3、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賀愛珍讓其借用其他公司資質參與圍標并向其支付了6萬元的好處費,賀愛珍聯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標前,周青和高源經商議確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標報價并讓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確定的報價參與投標。

    5、上面的15家公司遞交標書后,其中6家公司的標書經審核不具備投標資格被視為無效標。經招標部門審核最終入圍此次招標活動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圍標過程中,多人涉及“好處費”、“投標保證金”。

     

    中標情況

     

    2017年2月23日,該項目開標,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一標段;鄭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二標段。案發后,招標部門將此次招投標活動作廢標處理。

    其中:

    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源本人掛靠的一家公司;

    鄭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彭超寅聯系的由被告人陳芳友、汪宗成(約定收取好處費12000元)共同掛靠的(由被告人賀愛珍聯系的公司)。

     

    判決結果

     

    1、被告人周青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2、被告人高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3、被告人江飛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四十萬元;

    4、被告人賀愛珍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三十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5、被告人徐磊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三十萬元;

    6、被告人陳芳友、湯宣傳、劉海兵、汪俊鋒、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每人各二十萬元;

    7、被告人周培麗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十五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8、被告人翁方亮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十二萬元;

    9、被告人汪宗成、彭超寅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每人各十萬元;

    10、對被告人賀愛珍、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周培麗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判決書內容如下:

     

    周青、高源串通招投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7)皖1182刑初25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青,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懷遠縣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員,戶籍地安徽省懷遠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0日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林傳通,江西仁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源,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華麥環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地安徽省太和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勇,安徽睿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江飛,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安徽省無為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桑洪志,安徽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賀愛珍,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江西天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西省玉山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范孝銀,安徽徽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胡海,安徽徽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贛州博達公路有限公司合肥辦事處工作人員,戶籍地江西省廣豐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超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江西天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西省玉山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4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芳友,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鄭州久鼎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員,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余云峰,安徽俊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湯宣傳,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7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德勤,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海兵,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廣豐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4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俊鋒,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系江西宏發路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0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培麗,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漢族,碩士學歷,系福建省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戶籍地江西省廣豐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0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子晗,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翁方亮,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辦事處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廣豐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4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宗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鄭州久鼎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9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超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系江西天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西省玉山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4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刑訴[2017]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青、高源、江飛、賀愛珍、周培麗、彭超寅、徐磊、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翁方亮、汪宗成犯串通招投標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力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青及其辯護人林傳通、被告人高源及其辯護人李勇、被告人江飛及其辯護人桑洪志、被告人賀愛珍及其辯護人范孝銀、胡海,被告人徐磊、被告人陳芳友及其辯護人余云峰、被告人湯宣傳及其辯護人張德勤、被告人周培麗及其辯護人王子晗、被告人劉海兵、汪俊鋒、翁方亮、汪宗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業隊公路項目(X096)正在招標,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掛靠的3家公司參與投標,三家公司包括:贛州博達公路有限公司(未入圍)、贛州誠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入圍)、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為提高中標幾率,高源聯系他人掛靠的8家公司一同參與圍標具體包括:被告人湯宣傳掛靠的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過被告人翁方亮(到現場投標)聯系的由被告人周培麗掛靠的福建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某1掛靠的四川富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入圍)和攀枝花建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入圍)、被告人劉海兵掛靠的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蔣某掛靠的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入圍)、高源本人掛靠的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湯宣傳收取好處費1萬元,周培麗收取好處費15000元,彭超寅收取好處費4000元,劉海兵收取好處費15000元,蔣某收取好處費4000元。

    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賀愛珍讓其借用其他公司資質參與圍標并向其支付了6萬元的好處費,賀愛珍聯系了4家公司,具體包括:被告人汪俊峰掛靠的江西宏發路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過許某聯系的由史某掛靠的河南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入圍)、通過被告人彭超寅聯系的由被告人陳芳友、汪宗成(約定收取好處費12000元)共同掛靠的鄭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賀愛珍本人就職的江西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汪俊鋒收取好處費12000元,史某收取好處費12000元,陳芳友收取好處費2000元。

    在投標前,周青和高源經商議確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標報價并讓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確定的報價參與投標。高源向被告人江飛借款1040萬元用于13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每個公司80萬元),江飛按照高源的要求將借款分不同賬戶打入高源提供的相關公司賬戶,再將保證金打入明某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源又安排其公司員工徐某3(另案處理)制作了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務標”,安排其公司員工耿某(另案處理)制作了高源和賀愛珍聯系的其余10家公司的“商務標”,安排其公司員工魏某(另案處理)在投標前對相關公司制作的標書進行審核并以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到招標現場進行投標。上述15家公司遞交標書后,其中6家公司的標書經審核不具備投標資格被視為無效標。經招標部門審核最終入圍此次招標活動的公司一共有83家。

    2017年2月23日,該項目開標,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一標段;鄭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二標段。案發后,招標部門將此次招投標活動作廢標處理。2017年5月11日,該項目重新招標,藍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33197279.84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一標段;南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34898982.34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二標段。

    案發后,周培麗退款15000元、劉海兵退款15000元、史某退款12000元、湯宣傳退款10000元、汪俊鋒退款12000元、蔣某退款4000元、彭某1退款4000元、賀愛珍退款34000元、程芳友退款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源、周青、賀愛珍、彭超寅、徐磊、陳芳友、江飛、湯宣傳、汪俊鋒、汪宗成、劉海兵、翁方亮、周培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據此,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轉賬記錄、借款協議、歸案情況說明、掛靠協議、退贓憑證、明某2太平集至林業隊公路項目招投標資料;證人張某1、花某、謝某、柯某、劉某1、章某、徐某1、蔣某、房某、許某、孫某、史某、徐某2能、倪某、邢某、閆某、張某2、周某、賀某、藍某、劉某2、陳某1、汪某1、陳某2、彭某1、彭某2、戈某、楊某、商某、耿某、徐某3、魏某證言;被告人高源、周青、賀愛珍、彭超寅、徐磊、陳芳友、江飛、湯宣傳、汪俊鋒、汪宗成、劉海兵、翁方亮、周培麗的供述等證據予以佐證。

    被告人周青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稱2017年2月17日其找到高源的本意是所要欠款,只是后來與高源在談話的過程中提到投標事宜后,才商議串通投標事宜。

    周青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周青犯串通投標罪無異議。1.被告人周青具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周青認罪悔罪;3.本案的犯罪形態系未遂;4.本案的犯罪情節較輕,周青沒有獲取任何非法利益。

    被告人高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稱:1.是周青找到其讓其幫著串通投標,且好處費是周青給的;2.涉案工程的報價不是其和周青所商定,而是周青自行確定報價后通過微信告訴其;3.周青讓其幫她向江飛借款;4.當天宣布的評標結果各標段的有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不是直接確定中標人。

    被告人高源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源等人構成串通投標罪證據不足,因為本案事實無法構成情節嚴重:1.本案中被告人高源等人的串通招投標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2.本案中涉案工程的招標活動部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故本案中招標活動無效。

    被告人江飛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江飛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江飛犯串通投標罪證據不足:江飛只是向高源提供了借款作為涉案工程投標的保證金,江飛并主觀沒有與高源等人共謀串通投標的犯罪故意,或者明知他人串通投標提供幫助。

    被告人賀愛珍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賀愛珍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賀愛珍犯串通投標罪無異議。1.賀愛珍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2.賀愛珍具有自首情節;3.賀愛珍認罪悔罪,且賀愛珍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被告人徐磊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陳芳友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陳芳友的辯護人提出:1.陳芳友具有自首情節;2.陳芳友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被告人湯宣傳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湯宣傳的辯護人提出:1.湯宣傳具有自首情節;2.湯宣傳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3.湯宣傳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悔罪,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被告人劉海兵、汪俊鋒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周培麗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周培麗的辯護人提出:1.周培麗具有自首情節;2.周培麗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3.周培麗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被告人翁方亮、汪宗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業隊公路項目(X096)正在招標,其找到被告人徐磊,讓徐磊利用其掛靠的3家公司參與圍標該項目,具體包括:贛州博達公路有限公司、贛州誠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證據予以證實:

    1.明某2市,包括:中標通知書、投標資格符合性審查表、技術標評審表、開標記錄表、詢標函、保證金查詢清單等。證實明某2市太平集至林業隊公路(X096)建設項目有共計83家公司入圍此次招標活動。被告人高源、周青等人組織參與圍標、串標的15家公司遞交標書后,其中6家公司的標書經審核不具備投標資格,視為無效標。2017年2月23日,該項目開標,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一標段;鄭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二標段。

    2.明某2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2月23日,明某2市,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一標段;鄭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二標段。案發后,招標部門將此次招投標活動作廢標處理。2017年5月11日,該項目重新招標,藍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33197279.84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一標段;南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34898982.34元的價格中標了第二標段。

    3.借款協議,證實2017年2月21日,徐磊向邢某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是贛州博達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是贛州城通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是攀枝花市建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是四川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是江西宏發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是江西通威公司;謝某向江飛借款80萬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體投標項目保證金,收款賬戶劉某3鳳。

    4.網銀轉賬記錄,證實2017年2月21日,邢某向周培麗轉賬80萬元用于太平集項目保證金,錢某向贛州博達公司轉賬80萬元;張某2杰向贛州誠通公司轉賬80萬元;劉福翠向江西通威公司轉賬80萬元;夏某向劉某1轉賬80萬元;倪某向劉某3鳳轉賬80萬元用于明某2市太平集公路保證金借款;夏某向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轉賬80萬元;無為縣利飛商貿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宏發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賬80萬元;倪某向鄭州九鼎公司轉賬80萬元;葉某向河南廣某公司轉賬80萬元;奚鵬鵬向四川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賬80萬元;王某向攀枝花市建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轉賬80萬元;邢煒向河南通程有限公司轉賬80萬元。

    5.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被告人周培麗、賀愛珍、陳芳友等人資金往來情況。

    6.汪某1QQ郵箱截圖,證實汪某1與周青、陳某2之間的郵件往來情況,周青就通威、誠通、博達三家公司的報價與汪某1進行了溝通,并安排汪某1幫其制作三家公司的商務標書。

    7.被告人汪宗成QQ聊天記錄,證實其與巍巍的關于制作標書等事宜行進溝通。

    8.退贓憑證,被告人周培麗退贓15000元;被告人劉海兵退贓15000元;被告人湯宣傳退贓10000被告人汪某2退款12000元、被告人何愛珍退款34000元;被告人陳芳友退款2000元。蔣某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史某退繳違法所得12000元;彭某1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

    9.江西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轉賬回執、勞動合同書,證實2017年2月21日該公司向明某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轉賬80萬元用于涉案工程的投標保證金。謝某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謝某的職務為市場開發部安徽負責人。

    10.贛州博達公路有限公司會計憑證,證實2017年2月21日該公司收到錢某匯入的80萬元,當日轉賬80萬元至明某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賬戶用于涉案工程的項目保證金。

    11.贛州誠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銀行業務回單及合作協議,證實2017年2月21日,該公司收到張某2杰匯入的80萬元,當日該公司轉賬80萬元到明某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用于涉案工程的項目保證金。蔣艷敏與該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成立安徽省分公司。

    12.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賬回執及合作協議,證實2017年2月21日該公司收到劉福翠轉賬80萬元,當日轉賬80萬元到明某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用于涉案工程的項目保證金。該公司與繆仲炬簽訂了安徽分公司合作協議。

    13.四川富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合同及轉賬記錄、攀枝花市建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轉賬記錄,證實2016年11月彭某1與四川富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彭某1在安徽以該公司名義從事該公司資質范圍內的相關業務。2017年2月21日,王某轉賬80萬元到攀枝花市建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賬戶,該公司同日轉賬80萬元至明某2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17年2月21日,奚鵬鵬轉賬80萬元到四川富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賬戶,該公司同日轉賬80萬元至明某2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案發經過及到案經過,該案由由明光交通局農村公路管理局局長張某1于2017年3月7日報案至明光市公安局。經明光市公安局審查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偵查。被告人高源于2017年4月1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周青于2017年4月1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賀愛珍、彭超寅均于2017年4月10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陳芳友于2017年3月29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接受訊問;被告人徐磊于2017年4月2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江飛經民警電話通知于2017年5月25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湯宣傳于2017年5月2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汪俊鋒經民警電話通知于2017年5月19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汪宗成于2017年4月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劉海兵經民警電話通知于2017年5月18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翁方亮于2017年6月9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周培麗經民警電話通知于2017年6月14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15.戶籍證明,證實本案十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16.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其系明光市公路局農村公路管理局局長,其報案稱在明某2市,河南泉隆公司和鄭州久鼎公司分別中標了本項目的兩個標段,中標價僅僅低于最高控制價約1%,這種情況在以往招標中未曾出現,所以其懷疑有人惡意操縱,串通投標。

    17.證人魏某證言,證實2016年4月,證實其系河南乾坤橋路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該公司負責人為高源。她有三個公司:河南乾坤公司、河南泉隆公司、安徽華麥公司。前兩個公司只是掛靠的,第三個公司是她自己成立的。2017年2月份的時候,高源委托其以河南泉隆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去明某2招投標的,她自己做乾坤公司代理人參與招標的。公司有專門制作標書的,商務標由耿某和徐某3負責做,這次到明某2的投標用的標書就是他們做的,記得在開標前一天,高源給其幾個號碼,讓其聯系他們問問技術標有沒有做好。其實這是圍標串標行為。后來其代表的河南泉隆公司中標了。

    18.證人耿某證言,證實其系河南乾坤橋路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負責做商務標書。2017年2月份高源讓其做10家公司的商務標書,是明某2的一個公路項目,其在網上看了相關的招標文件,就在公司電腦上開始制作商務標書,在開標前一天,高源給了其一張截屏打印出來的紙,紙上有12家公司,后面有投標價格的下浮點數和QQ號碼,其就按照每個公司的下浮點數制作商務標書,做好后按照高源給的10個QQ郵箱,將做好的標書發送出去。一共做了10家公司,每個公司兩個標段,一共是20份商務標書。

    19.證人徐某3證言,證實其系安徽華麥環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的負責人是高源,高源同時還負責河南乾坤及河南泉隆公司在合肥分公司的業務,具體就是代表2家公司去參加工程投標。所需的商務標書部分都是由其耿某負責做。2017年2月份的時候,高原對其和耿磊說他打算參加明某2一個公路項目的投標,高原給了一張打印好的表格截圖,包含12家公司的名稱以及報價具體下浮點數。她讓大家根據該電子表格上的下浮點數從網上下載明光此次工程招標的相關文件來制作此次投標的商務標書。高原安排其制作河南泉隆以及河南乾坤兩家公司的商務標書,安排耿磊坐另外10家公司的商務標書,其把商務標書制作好之后通過QQ傳給同事,由他們制作兩個公司技術標部分,然后統一打印裝訂。高原事先給了報價的下浮點數,是為了串通投標才這么安排。正常的投標,商務標書應該由各自公司做,她這樣做大家清楚,就是想通過串標來提高中標幾率。

    20.證人章某證言,證實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先是金溪縣公路分局的下屬單位,其有一級建造師證,有時該公司參加投標,相關招標單位要求委托投標人是建造師身份,該公司就找其做為公司委托人去參加投標,每次參加投標,公司支付2000元費用。2017年2月份左右,該公司的經營部經理徐某1安排其做為公司投標人到明某2參加一個公路項目投標。其帶著授權委托書,前往該公司在合肥的辦事處接洽,從該人手中拿已經封裝好的相關投標標書。然后,該辦事處安排了一個駕駛員開一輛轎車,在開標前一晚開車到明某2參加投標。后來,該辦事處將2000元費用打到了其的銀行卡上。

    21.證人徐某1證言,其系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員工。2017年2月份左右,公司在合肥辦事處具體聯系投標業務的一個蔣姓的女負責人,打電話聯系其說明某2有個公路項目招標,她打算投標,根據招標文件要求,需要公司的建造師作為公司投標委托人去投標,其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后,安排公司的建造師章某與該姓蔣的聯系具體到明某2投標的事宜等。

    22.證人蔣某證言,其系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派駐的合肥辦事處負責人,具體聯系投標業務。2017年2月份左右,高源公司的一個叫房某男子聯系到其說明某2有個項目,問其能不能參與投標,他們給6000元費用,其表示同意。具體投標的商務標書及報價由他們來制作和確定,投標保證金由他們提供,如果中標工程仍由高源公司來做。后對方安排人將制作好的商務標書送到辦事處,其又安排辦事處員工制作了技術標書。后其拿著此次投標的商務標書、技術標書去總公司加蓋公章并封裝。另外其聯系公司市場經營部部長徐某1,讓他安排人作為公司投標人到明某2投標。后來公司被廢標,房某給了4000元現金給其。

    23.證人房某證言,證實其系安徽華麥環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2017年2月中旬前后,公司老板高源和一個叫周青的女子在公司的辦公室商談事情,后高源問其能不能聯系公司到明某2參加一個公路項目的投標。其隨后電話聯系了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個自稱姓唐的男子。其跟他介紹了明某2這個項目的情況,問他能否投標。對方講他要向老板匯報,后來姓唐的回電話講同意參加投標。經過電話里商談,此次投標我公司給他們10000元費用,先付4000元的費用。投標的商務標書及報價由我公司來制作,投標保證金也是我公司提供,如果中標工程由我公司處理。后來其將這些情況向高源匯報,她表示同意,并將對方公司的聯系方式交給高源。后面的事情其就沒經手了。后來,海西公司被廢標了,我公司給了他們4000元錢的費用。

    24.證人許某證言,證實其系河南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該公司負責人為史某。2017年2月份,江西天豐公司的賀愛珍通過qq群聯系其商談借用公司資質到明某2投標的事宜。該qq群是專門為借用資質、幫助別人來串標而建立的(群名為:安徽建筑工程建筑群)。當時賀愛珍講給其公司15000元投標的費用,如果廢標,付12000元。其向史某做了匯報,他表示同意。賀愛珍先打了2000元定金到其的銀行卡上,后來因為我公司被廢標,賀愛珍又打了10000元費用到其銀行卡上。這12000元費用被轉到史某的銀行卡上。具體這次公司參與明某2公路項目投標的商務標書制作及投標價格由賀愛珍負責,其公司只負責技術標標書的制作。投標前,賀愛珍通過qq將制作好的商務標書(包括投標價都已填好)發給其,其直接轉發給公司負責制作技術標書的徐常能,由徐常能打印這次投標的商務標書及制作技術標書。后史某聯系總公司在商務標書及技術標書上蓋章。投標前賀愛珍聯系其說安排車輛來接公司投標人去明某2,其就安排公司員工孫某和許宏到明某2參與投標。

    25.證人孫某證言,證實其系河南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2017年2月22號河南廣某總公司人事部安排其來明某2參加投標,第二天其將標書送到招標現場,但是評標委員會看過材料以后,說材料不齊就當場廢標了。

    26.證人史某證言,證實其系河南廣某公司駐合肥辦事處的負責人,到明某2投標這事都是公司的業務員許某聯系操作的,其不清楚,許某說對方給了12000元錢。

    27.證人徐某2能證言,證實其系河南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合肥分公司員工,2017年2月20號前后,公司負責人許某安排其做了明某2市。大約在開標前一兩天,許某通過郵箱將商務標書發給其,然后其將打印好的商務標書和自己制作的技術標書裝訂好,找總公司人蓋章,之后封裝好后交給項目經理到明某2投標。

    28.證人倪某證言,證實其在江飛經營的公司上班,負責財務工作。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對外提供工程保證金等。江飛把他的資金放在他自己以及其的銀行卡上。其和王某負責轉賬給客戶。2017年2月21日,其轉賬80萬元給河南九鼎公司、分別轉賬80萬元給劉某3鳳、葉某、張某3,還轉賬了80萬元到王某銀行卡,轉賬160萬元給夏某的銀行卡,當時江飛是安排其這樣打款的,其只知道這是工程保證金款,具體是哪個項目的不清楚。

    29.證人邢某證言,證實其在江飛經營的公司上班,公司主要業務室對外提供工程保證金借款,其負責聯系業務與客戶簽訂借款協議。2017年2月份,其受江飛安排在高源的辦公室簽訂借款協議,其按照江飛轉發給的微信信息填好借款協議的部分內容,這個信息是高源發給江飛的,信息的內容是相關公司的賬戶和××份借款協議,借款用于13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當時高源在一部分借款協議上以其本人的名義簽協議,一部分要求其拿著借款協議直接到相關公司簽協議,該借款協議只有一份,簽訂后由其保管,如果還款了就把協議還給借款人,目前其手里還保留有7份借款協議。另外的6份,因為相關公司及高源已按照協議歸還了保證金。

    30.證人閆某證言,證實其系江西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主要從事標書制作。2017年2月份,賀愛珍讓制作明某2一個道路工程的技術標,大概在招投標的前一天,賀愛珍說商務標書已經通過QQ郵箱將發給其,其將這些標書打印出來和自己制作的技術標書一起裝訂蓋章。

    31.證人張某2證言,證實其和陳芳友系戀愛關系。2017年3月28日,陳芳友聯系其說他到明某2去談項目合同的事情,讓其跟著一起去。之前聽說他在明某2中標了一個項目大概是四千多萬。

    32.證人周某證言,證實其系安徽合普項目咨詢公司明某2分公司員工。公司2016年底獲得明某2太平集至林業隊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該項目2017年2月23日開標,分兩個標段。一標段中標的是河南泉隆公司,二標段由鄭州九鼎公司中標,中標通知書已經發給兩家公司。

    33.證人賀某證言,證實其系江西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市場開發部負責人。公司在安徽合肥設有一家分公司,負責人是謝某,實際就是謝某掛靠總公司,每年交一些管理費用,他用公司的資質去參加招投標,投標所用的技術標、商務標都有謝自己負責制作報價,總公司不參與,但是謝某需要把標書寄到總公司加蓋印章,保證金也由他安排打到總公司的賬戶,總公司把保證金打入投標的相關賬戶。如果中標工程具體由謝某安排處理。2017年2月份。謝某以總公司名義到明某2參加公路投票,此次投標的商務標書,均由分公司制作,標價也是由他們自己決定的,總公司沒有參與。80萬元的保證金也是謝某安排打入公司的股東劉某3鳳的個人賬戶,劉某3鳳將8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由公司把保證金打入到明某2的投標賬戶。

    34.證人藍某證言,證實其系贛州博達公路有限公司副經理。2016年上半年,徐磊與其達成口頭協議,他使用公司資質參與投標,每次給公司5000元。2017年2月份他用公司資質到明某2投標的事情其知道,他只是用公司的資質,標書和標價都是他自己確定的。

    35.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其系贛州誠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經營部副經理。公司在安徽有一家分公司,負責人是李某。2016年5月份,公司為了開展業務與蔣艷敏簽訂了合作協議,簽協議的時候蔣艷敏和徐磊一起來的。一般分公司使用公司資質時均會事先聯系我們的,這邊同意后才能使用資質。之后蔣艷敏和徐磊均聯系過公司說參與投標的事情。明某2的投標項目其知道,這次標書的制作和報價都是蔣艷敏負責,之后公司派員帶公章去合肥蓋章,這次投標的保證金也是蔣艷敏安排將款項打入公司賬戶,再由公司打入明某2的投標賬戶。

    36.證人陳某1證言,證實其系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部長。公司在和合肥設立分公司,平時主要工作由徐磊負責,投標方面的事情徐磊會直接和公司聯系,公司同意后會派員帶公章前往合肥在相關的標書蓋章。標書的制作和報價由徐磊他們自己決定。2017年2月份,徐磊用公司的資質到明某2參與投標,此次招投標的標書以及報價都是徐磊決定。

    37.證人汪某1證言,證實其在合肥市高新區棕櫚園林公司工作,其和周青認識。2017年2月份周青給其打電話說他參加了一個工程投標,讓其幫她制作標書。其后來接到一個叫陳某2的電話,說是周青安排他聯系其。陳某2通過QQ郵箱將需要制作商務標書的3家公司的情況和項目情況發給其,其按照周青的要求制作了6份商務標書。

    38.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其在周青丈夫林傳文經營的一個綠化公司做打字員。2017年2月份,周青讓其聯系一個叫汪某1的人幫忙做3家公司投標明某2公路項目的商務標書。這3家公司是周青聯系徐磊找的,徐磊安排人將相關公司的資料轉發給汪某1。后來,汪某1將上述3家公司的商務標書做好后通過郵箱發給其,其又轉發給周青。

    39.證人彭某1證言,證實其系攀枝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合肥分公司的負責人,同時其還是四川富匯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負責人。其與兩家公司是關系就是掛靠關系,其以這兩家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2017年2月份,河南乾坤公司的高源聯系其藥用這兩個公司的名義幫他到明某2去投標,投標的標書及報價和保證金由她來操作,付給其7000元的費用,先付4000定金,后來因為兩個公司都廢標,其余的費用高源并沒有支付。高源制作好了兩家公司的報價及商務標書,通過微信發給其,其負責打印和加蓋公司印章,另外,高源安排將保證金160萬元打到公司賬戶,再將保證金打入明某2的招投標賬戶。

    40.證人彭某2證言,證實其原來系攀枝花建筑施工公司員工,公司在安徽這邊的負責人是彭某1。其負責制作標技術書。此次到明某2參與投標,彭某1讓其看明某2X096的公路項目,其在開標前把技術標做好,打印后交給彭某1。

    41.證人戈某證言,證實其系攀枝花建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2017年2月20日左右,彭某1電話聯系公司老總說安徽這邊有個項目,公司如果有興趣的話他可以聯系投標的事情。公司表示同意。后其帶著公司印章,同時作為公司的項目經理、投標人到安徽這邊參與投標的。2017年2月22日其到達合肥,其將公司公章在彭某1做好的商務標書和技術標書上蓋公司印章的。然后當晚趕到明某2準備參與第二天投標。第二天公司就被淘汰了。

    42.證人楊某證言,證實其系四川富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2月23日晚,根據總公司安排其作為公司投標人到合肥分公司找到彭某1參加明某2的一個項目投標。當晚彭城準備了此次投標的標書并封裝,第二天其帶著封裝好的標書及其他資料到明某2參加投標,結果當場就被廢標了。

    43.證人商某證言,證實2017年2月份,四川富匯合肥分公司的彭城聯系其,讓幫忙做一份到明某2投標的技術標書,然后他把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通過QQ發給其,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做好了技術標書,通過QQ發給彭城,他自己打印蓋章。

    44.證人柯某證言,證實其系江西宏發路某建筑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2月份,公司經營部的經理汪俊鋒找到其說公司準備參加明某2的一個公路項目的投標,讓其據招標文件做投標的技術標書。汪俊鋒將已做好的該項目投標的商務標書(已加蓋好公司印章和確定好投標價格)和技術標書一起交給其,讓其作為公司的投標代理人和公司的一個項目經理到明某2參加投標。汪俊鋒當時給了其江西天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一個賀姓女子的手機號,讓其聯系這個人,具體聽她安排到明某2參加投標事宜。后這個女的安排其于2月份的某天晚上八、九點鐘乘坐一輛商務車還有好幾個人一起趕到明某2住宿。

    45.證人花某證言,證實其系江西天豐建設公司安徽分公司員工,目前在該公司負責招投標相關工作。前段時間在明某2投標了一個工程,其就是負責遞交標書和開標。開標前一晚其和江西宏發公司、河南廣某公司、鄭州九鼎公司的人員乘坐同一輛商務車到達明某2市,其還統一訂了賓館,結算了費用。這幾個公司的人也是到明某2投標的,投的也是同一個標的。是彭超寅和賀愛珍讓其安排其余三家公司一起到明某2的。

    46.證人謝某證言,其系天豐公司安徽分公司負責人,自己的分公司與江西天豐公司實際上掛靠關系,只是在招投標的時候借用總公司的印章等。其曾委托花某到明某2投標一個工程。其還曾受高原委托發了一條短信給陳芳友,短息的內容大體是:如果明某2的標廢了,老板說一起責任你自己承擔。后來其和高源一起開車去河南鄭州找過陳芳友,但是不知道具體為什么事情。

    47.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其系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辦事處的工作人員,2017年2月份,劉海兵說打算代表公司參與明某2一個公路項目的投標,我和總公司聯系后,總公司不愿意投標,同意辦事處自己投。之后他安排辦事處陳瑤準備招標方面的資料。一直到投標之后其聽劉海兵講這次投標是高源讓他到明某2去投標。具體的商務標書制作及報價都是高原制作安排。

    48.被告人周青的供述,證實2017年2月份,其從網上看到了明某2這邊有條旅游公路的招標信息,就想承包這個工程,但是期自己沒有公司,于是就電話聯系徐磊,叫他幫找幾家有資質的公司到明某2參與這個旅游公路項目的投標活動。徐磊幫其找了3家公司,因為參與投標每家公司需要80萬元的保證金。其就開始籌錢,高源欠其80萬元,于是其酒找到高源要錢,并說要用這80萬元當做這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高源聽了之后就說:“你找三家公司就想中標,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干我這行的,不找十幾家公司根本不可能中標”。其實自己也知道三家公司進行投標,中標的幾率也不大。高源當時就提議:“你找的這三家公司都放在我這里吧,讓我來操作,這樣中標的幾率大一些。至于我欠你的80萬元,你就放在這里。你找的那三家公司我來給你打保證金”。其當時就同意了。當時其和高源約定,其找的三家公司的標書自己做,高源找的公司標書由她自己負責做。其知道高源后來找了10家公司,高源還說她自己掛靠的河南乾坤公司也參與圍標的。其找的3家公司的技術標及資質標是各個公司自己制作的,商務標書都是其安排陳某2找汪芬燕做的。

    這十幾家公司商務標的標價在定之前,是其和高源通過電話聯系商量以后定的。高源將其找得公司的名稱發給其,然后就按照招標文件最高控制價的下浮點數確定,其和高源在網上看了明某2交通道路的中標價一般都控制價下浮5%左右中標,所以我們商量定的標價就在上下五個點之間浮動。然后其就確定每家公司的下浮點數、確定商務標標價,這樣中標概率就非常大了。其把每家公司下浮點數確定后,就用電子表格做好后發給高源,高源就按照這個表格調整商務標書的標價,實際最后的標價下浮在5%-10%之間,因為有5%的點數是政府文件規定要下浮的。

    49.被告人高源的供述,證實其找了十五家公司一起到明某2市。2017年2月17日,周青和其聊天說她準備在明某2市,分為兩個標段,一共是8000萬元的工程,并讓其找公司一起來圍標,其就同意了,兩人事先說好,如果公司中標了,工程由周青做。

    首先,其找了12家公司參與投標,這12家公司中有8家是其聯系的,具體為:四川利德建筑公司、四川富匯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機械化施工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公司、福建鑫通建設公司、河南通程公路公司。另外4家是天豐公司的賀愛珍幫其聯系的,具體為:河南廣某建設集團公司、江西宏發路某公司、鄭州久鼎路某公司、江西天豐建設公司。另外的2家公司為: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因為其系這兩家公司在安徽這邊的負責人,所以其就安排這兩家公司參與投標的。周青自己找了3家公司,具體為:贛州誠通工程公司、贛州博達公路公司、贛州通威公路公司。賀愛珍幫找的4家公司,其給了賀愛珍6萬元的費用。給了彭某14000元的出場費用。于是就以這15家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最后中標第一標段的是河南泉隆公司,中標第二標段是鄭州九鼎公司。

    參與圍標要制作標書,標書分為業績標、技術標、商務標。其將自己找的12家公司名稱發給周青后,周青確定了每家公司的下浮點數,然后發了一張電子表格給其,其將表格打印出來交給徐某3,再由徐某3按照下浮點數調整商務標書的標價。這十二家商務標的下浮點數都在5%-10%。這樣的下浮點數其實是很低的。周青找的3家公司的商務標書是他們自己做的。

    其準備了十三家參與投標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每家公司投標保證金80萬元,投標保證金是其找江飛借的,一共借了1040萬元。這幾項工作做好后,就是安排人前往明某2市投標和開標。河南泉隆和河南乾坤兩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由自己公司付的,剩余的13家的保證金是其籌集的。江飛是專門給其給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他知道這個行業的圍標和串標行為。在2017年2月21號左右,江飛讓其幫忙將他手中的錢“散出去”,意識就是讓我們做投標的圈內人借錢用于投標,正好周青找其幫忙圍標需要投標保證金,于是就找江飛借款1040萬元。

    50.被告人江飛供述,證實其經營一家民間借貸公司,主要給他人提供投標的保證金,賺取利息。2017年2月21日,高源聯系其,向其借用1040萬元用于13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當時她說用于明某2的一個項目,并說為了防止被查處,讓其安排分幾個不同人的賬戶匯款。她通過微信將相關人員及公司的賬戶發來,其就安排會計倪某通過網銀的方式分別利用邢某、夏某、倪某、葉某、王某、錢某及其本人的賬戶打款到高源提供的賬戶上,第二天其安排邢某去高原的辦公室補簽了借款協議。具體十三家公司為:福建鑫通公司(周培麗賬戶)、四川利德公司(劉某1)、河南通程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公司、四川富匯公司、攀枝花建筑施工公司、河南廣某公司、江西宏發路某、鄭州九鼎公司、江西天豐公司、(劉某3鳳)、贛州城通公司、贛州博達公司、贛州通威公司。借款協議都是高源和邢某簽訂的。三月初的時候,高源給其電話說這次投標出了問題,說明某2這邊正在查這件事,讓其把原來簽訂的借款協議全部換成與相應的借款公司簽訂,結果有的公司不愿意做。所以最終只有三家公司重新簽訂借款協議,分別是:贛州博達公司、江西天豐公司和鄭州九鼎公司,補簽協議的事是其安排邢某和高原對接的。

    51.被告人賀愛珍的供述,證實其在江西天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這個公司實際上掛靠在江西天豐公司的,主要是幫著別人一起去投標、串標,賺取串標的費用,其的工作就是負責從網上找一些招投標的信息并負責公司一些費用支出的管理。2017年2月份高源聯系其讓找幾家公司參與明某2一個工程的投標,并答應給每家參與投標的公司15000元的費用。于是其通過汪某2聯系了江西宏發公司、通過許某聯系了河南廣某公司,另外其讓公司的彭超寅聯系了鄭州九鼎公司,加上自己的天豐公司一共四家公司參與了投標。其給他們三家公司每家12000元的費用,這樣其可以賺點差價。投標保證金由高源安排,標書的商務標部分統一由高源做好通過郵件發給四家公司,如果中標了工程交給高源做,后來高源將保證金打入三家公司的賬戶。2017年2月22日其讓花某在明某2定了一家賓館,并租用了一輛商務車帶著其他三家公司的人于次日一起到明某2投標。高源讓其找幾家公司投標的目的是來幫她串標的。其給了江西宏發公司12000元的費用,給了河南廣某公司12000元的費用,給了鄭州九鼎公司2000元的定金。

    52.被告人徐磊供述,證實2017年2月份,周青給其電話說在明某2有個工程她想投標,讓其把公司的資質借給她投標,并約定每個公司給12000元的費用,其借了三家公司:贛州博達公司、贛州誠通公司、江西通威公司。這三家公司在合肥均設有辦事處,其是辦事處的負責人。其把三家公司的賬戶發給周青,然后保證金直接打入公司賬戶每家80萬元,再由三家公司打給明某2招標局。標書分為商務標和技術標,技術標是三家公司自己做,商務標由周青做好再蓋上三家公司的章,具體誰做的不知道。開表的時候博達公司和誠通公司因為MAC地址一致被廢標了,后來中標的是河南泉隆公司和九鼎公司。其與上述三家公司實際是掛靠關系,給他們一定的管理費用他們的資質招投標。其之所以代理三家公司的業務就為了圍標和串標的,周青找其也是幫她圍標的,其也想賺點辛苦費就同意幫她。

    53.被告人湯宣傳供述,證實其以河南通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到明某2幫高源圍標、串標,其和河南通城公司是掛靠關系。2017年2月中旬前后,高源公司的員工給其電話說明某2有一個項目,高源想中標,問其的公司是否符合投標資質,如果符合資質的話就一起幫他們投標,并將高源的電話給其。其看了一下網上的公告感覺自己公司的資質符合,于是就和高原對商談了投標的具體事宜,后商定技術標由其公司制作,商務標和保證金由高源負責。高源額外并給其10000元的費用。在開標的前一天,其帶公司項目經理一起到明某2參與投標,最后公司沒有中標。商務標是高源通過QQ發給其公司一個叫“小劉”的員工。然后小劉到打印店打印封裝的。

    54.被告人汪俊鋒的供述,證實其系江西宏發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營部經理,負責安徽片的投標等事務。2017年1.2月份,江西天豐公司的賀愛珍打電話給其所在的公司幫她來參與明某2的投標,提高中標幾率,其所在公司如果中標,工程由她來決定和安排。其所在公司幫她投標,費用為12000元,先支付2000元定金,余款10000元等開標后支付。具體商務標書的制作及投標報價由她安排和確定,投標保證金也由她來安排提供。后其安排公司的人與賀愛珍聯系,接收賀愛珍發來制作好的商務標書并打印。其安排公司的柯某做好該次投標的技術標書,后我將商務標書及技術標書拿去加蓋公司公章。另外賀愛珍將投標保證金打入公司賬戶。后來,公司沒有中標,其讓公司將退還的保證金打入賀愛珍提供的賬戶。期間,賀愛珍按約定先付了2000元定金給其,后來開標后賀愛珍又將余下的10000元打給其。開標前,其讓此次代表公司投標柯某與賀愛珍聯系,聽賀愛珍安排到明某2參與投標。另外其向公司匯報,由公司安排了一個項目經理到明某2來參與投標。

    55.被告人劉海兵的供述,證實其曾代表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來明某2串通投標。其系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辦事處的負責人。辦事處和四川利德公司也是掛靠關系。2017年的2月份,高源打電話給其說安徽明光市有兩個鄉村公路的工程在招標,她想做這個工程。就想讓其和她一起來圍標,并且同時承諾給其15000元的圍標費用,于是其酒就答應高源幫她來明某2圍標。我同意高源的要求以后就讓其弟弟劉某1具體去負責這個事。這一次給高源圍標,我們只是做了技術標書,而商務標書是高源那邊做好以后,他們通過qq郵箱傳給了辦事處的陳瑤。陳瑤再把商務標書打印出來后再蓋上四川利德的公章,這樣就可以參加投標了。在開標前一天晚上,其自己開車帶著四川利德公司派過來的項目經理周起慶來到明某2,第二天就代表四川利德公司到明某2招標局參加投標了,當天的兩個標段全部參加了投標。后來經過評審開標后自己公司投標的兩個項目都沒有中標。高源給了其15000元的費用,其讓弟弟通過銀行轉賬給了掛靠公司2000元的費用。

    56.被告人陳芳友的供述,證實鄭州久鼎公司合肥辦事處只有其和汪宗成兩個人,就是利用鄭州久鼎的資質,來參加一些招投標活動,掙點辛苦費。其負責在外跑業務,汪宗成負責制作標書。2017年1月底2月初左右的一天,江西天豐的彭總(彭超寅)打電話給其說:“明某2市有一個標已經掛出來了,我們一起去投一下。”其就讓他和汪宗成聯系,然后其和汪宗成商議后認為可以到明某2投標,這個標是明某2太平集至林業隊的第一標段、第二標段。其就和彭總聯系商議投標的事情,最后約定如果沒有中標給8500元的辛苦費,先付2000元做訂金。如果中標后,就按照中標價格的1.5%拿提成,投標保證金80萬元由天豐公司負責繳納。標書的商務標部分由天豐公司提供,技術標和資質標由汪宗成制作,標書的投標報價是江西天豐統一測算發給我們,我們再將價格填報上去,參與投標的。因為江西天豐發過來的商務標上面報價都有了,打印出來蓋上印章就可以了。其和汪宗成是江西天豐公司找來參與圍標的,價格都是他們測算的,如果不由他們測算好,萬一被其他人中標了,、就不好交代了。其參與投標就是為了掙點錢,這次參與投標就是江西天豐公司找來圍標的。80萬元保證金是江西天豐公司負責籌集的,然后匯到鄭州久鼎公司賬戶,再交到明某2市招標局賬戶的。這錢具體是誰匯到鄭州久鼎公司的其不知道,只是在錢到鄭州久鼎的賬戶后,公司的宋會計會和其聯系核實后,將錢匯到明某2市招標局賬戶。

    57.被告人周培麗供述,證實其系福建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公司合肥辦事處的負責人,只有其和翁方亮兩人,翁方亮負責承接業務參與投標制作技術標書。實際上,該辦事處是其掛靠福建鑫通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業務。2017年2月份,翁方亮告訴其有人找他參與明某2一個公路項目的投標,可以支付15000元費用,辦事處負責投標的技術標書的制作,商務標和保證金由找我們投標的人提供,其表示同意參與此次投標。后其將此次招標公告通過QQ發給告知總公司的行政人員,實際是其決定就可以,只是告知一下總公司。開標前,我聯系公司的一個行政人員讓他們安排一個項目經理帶著公司印章到合肥來,在相關制作好的商務標書及技術標書上蓋章,這些事都是翁方亮辦的。之后翁方亮把收到的15000元錢以現金形式交到其手里。開標的時候,翁方亮和項目經理一起到明某2去的具體的過程其不清楚。

    58.被告人翁方亮的供述,證實其曾系福建省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專門做該公司的投標人。2017年2月份,高源找的其,讓其所在的公司幫她明某2公路項目的投標,她支付公司15000元費用,具體投標的商務標書及報價由高源負責制作和確定。之后,其向福建省鑫通建筑有限公司負責聯絡安徽片投標的周培麗匯報,問她是否可以讓公司參與該項目的投標,周培麗同意。后來,高源將投標保證金打入公司賬戶,開標前一天晚上,其和公司的一個員工帶著公司的印章盒技術標的電子版來到高源辦公室,高源的員工將做好的商務標和技術標打印好,由其所在公司蓋章,然后將標書封存。之后其和公司的一個項目經理來到明某2投標。投標后第二天,高源在她辦公室直接將15000元現金給了其。其直接將這15000元的投標費用交給周培麗。周培麗是福建省鑫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負責聯絡安徽片投標事情的,如果有安徽片投標的事,都需要先向周培麗匯報,由她向總公司匯報決定。

    59.被告人汪宗成供述,證實其和陳芳友在2013年8月份成立鄭州久鼎公司合肥辦事處,這個辦事處實際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就是為了到各地參加招投標活動從中賺取一點費用。2017年2月10日,陳芳友通過電話對其說明某2有一個招標項目,其在網上看了一下可以投,陳芳友就說讓其幫江西天豐公司(意思就是幫天豐公司圍標)。然后其就通過電腦報名了涉案的兩個標段。2017年2月21日,天豐公司的彭總就聯系說保證金已打到其公司賬戶了,鄭州久鼎公司再將保證金到到明某2市招標局。其就開始制作標書的技術標和資格標部分,次日下午天豐公司將商務標通過QQ郵箱發給其,其再將天豐公司發來的標書打印好,蓋上自己公司的章,當晚交給陳芳友帶到天豐公司。這次到明某2參與投標就是幫助天豐公司圍標的,無論是否中標彭總會支付12000元辛苦費,目前只收到2000元的定金。兩個標段的總標價都是4000多萬。

    60.被告人彭超寅供述,其系江西天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人員,該分公司的負責人是謝某,賀愛珍是經理。其在公司主要負責在網上搜集各類招投標信息,然后反饋給謝某。2017年2月份的一天,賀愛珍說高源問是否有合適的公司參與投標明某2的一個項目,意思就是讓其聯系幾家符合投標條件的公司,一起報名參與圍標和串標。其看了明某2招標網的文件就聯系了鄭州九鼎公司的陳芳友,他說符合條件就投,他讓其跟他公司的人聯系,后來其通過QQ聯系了他公司的汪宗成,汪宗成確定九鼎公司可以參與該項目,然后其就要了陳芳友的賬戶并讓賀愛珍給其打2000元的定金。后來開始制作標書,其給汪宗成交代一定要把標書的業績和技術參數做好,而商務標是開標前一天下午高源那邊的人通過QQ發給其,其再轉發給汪宗成,汪宗成制作好后拿到這邊檢查后在封存,這些事情完成后其就下班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其跟陳芳友商談的時候約定好不管中標與否給他們12000元的出場費,保證金由我們公司出,我要了他們公司賬戶后給了賀愛珍。后來九鼎公司中標了第二標段的項目,中標價格在4000多萬元。

    關于被告人高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高源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涉案項目的招投標等相關資料能夠證實:本案中,被告人高源等人預謀、組織多名被告人事先串通投標報價,集中制作標書并投標,造成參與圍標的兩家公司均以4000萬余元的價格中標涉案項目。被告人高源的行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周青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的犯罪形態系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周青、高源等人組織多名被告人參與圍標,且參與圍標的公司已中標涉案項目。被告人周青、高源等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且破壞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故本案的犯罪形態系既遂。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江飛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江飛主觀上沒有串通投標的犯罪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被告人江飛、高源的供述以及證人邢某、倪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江飛明知高源向其借款用于串通投標的犯罪活動,依然提供資金,且為躲避查處指使他人將借款分不同賬戶打入高源提供的相關公司賬戶。故辯護人的該節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青、高源、江飛、賀愛珍、徐磊、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周培麗、翁方亮、汪宗成、彭超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刑律,構成串通投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青、高源均系主犯,被告人江飛、賀愛珍、徐磊、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周培麗、翁方亮、汪宗成、彭超寅均系從犯,依法均應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江飛、賀愛珍、徐磊所起作用相對較大。案發后,被告人周青、高源、江飛、賀愛珍、徐磊、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周培麗、汪宗成、彭超寅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方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愛珍、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周培麗綜合考慮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上,對被告人周青、高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賀愛珍、周培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江飛、徐磊、汪宗成、彭超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翁方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青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高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江飛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四十萬元;

    四、被告人賀愛珍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三十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徐磊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三十萬元;

    六、被告人陳芳友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二十萬元;

    七、被告人湯宣傳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二十萬元;

    八、被告人劉海兵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二十萬元;

    九、被告人汪俊鋒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二十萬元;

    十、被告人周培麗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十五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翁方亮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十二萬元;

    十二、被告人汪宗成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十萬元;

    十三、被告人彭超寅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十萬元;

    十四、對被告人賀愛珍、陳芳友、湯宣傳、汪俊鋒、劉海兵、周培麗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審 判 員  吳 睿

    人民陪審員  吳廣明

    人民陪審員  韓茜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璐璐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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