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議案的說明。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準入門檻。
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介紹,考慮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行政許可也是可行的。
據此,草案刪去了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并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加大處罰力度,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該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來源:中國人大網